资源与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资源与环境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学院工作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有效载体与机制保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副院长,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邀请学院党委委员、各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或其它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例会制度
第四条 会议一般由院长或书记主持,议题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商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会议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六条 会议由专人作会议记录。会议中形成的决议和会议记录要建档保存。会议纪要由院长或书记签发。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围绕学校党政工作部署和学校工作规划,研究本院教学、科研、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各项重大事项。议事范围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意见;
2.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教风建设,考核和奖惩,科研工作,经费使用,职工福利,资源分配、物业管理等重要问题;
4.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工会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
5、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6、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问题。
第五章 议事程序及决议的落实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各分管工作的会议成员或系主任、党支部书记、行政科室负责人提前向院长、书记提出,由书记、院长审定后,由相关负责人提前作好材料准备。
第九条 提出议题的成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决议一经形成,须认真贯彻执行。由分管某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或院办公室准确、迅速地通知各有关人员进行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院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在下一次会议上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参会者必须按时到会,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必须以学校和学院发展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团结,相互协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四条 决议形成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时按要求完成,未能完成的须在下次会议上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与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增强党的纪律性,坚决反对自由主义。
第十六条 会议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职称、待遇、升降、奖惩等内容时,与会者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